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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引導幼兒園持續符合幼兒園營運相關法令規定,保障教職員工權益,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01年5月4日訂定發布「幼兒園評鑑辦法」,規範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定期辦理「幼兒園基礎評鑑」。幼兒園基礎評鑑由地方政府以5年為一週期規劃辦理,並於102學年度開始進行第1週期評鑑,目的為確保幼兒園符合法令面的基本品質,並引導幼兒園建立園務運作基本制度。第3週期評鑑預計112年8月1日開始,更多相關資訊可至全國教保資訊網(https://www.ece.moe.edu.tw/ch/preschool/administrative/evaluation/)查詢。為使地方政府辦理基礎評鑑有所依循,教育部已於111年12月29日公告「112學年至116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」,其中針對「設立與營運」、「總務與財務管理」、「教保活動課程」、「人事管理」、「餐飲與衛生管理」及「安全管理」等6大類別進行檢核;另為讓直轄市及縣市教育局處所聘基礎評鑑委員判準一致,以建立幼兒園基礎評鑑的公正性,國教署已辦理兩場「112學年至116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說明會」。國教署說明,本次指標衡酌前一週期執行現況,朝明確檢核